襄阳公务员考试

2015年国家公务员备考 :法的效力等级与冲突

2014-07-15 14:0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襄阳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5年国考备考:法的效力等级与冲突
 
  华图教育 张碧草
 
  关于法律部分考查了这么几部分:宪法、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其中法理学是考生公认的难度较大的一部分,对于没有学过法理学的人来说,这部分是很难理解的。法理学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就是法的效力等级,以及当法的效力等级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就这一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梳理,以便考生复习。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不同的法律规范其制定主体是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确认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
 
  二、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五、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六、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知道了制定主体,我们再来看各种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下面列出的这个表一目了然,效力等级通过所在位置的高低就可以看出,那么我们对照着这个表来梳理一下效力等级。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图最左边的这一链条是非常明显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位于所有法律规范之上。接下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然后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后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图中最右边的这一链条也体现的很明显。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位于所有法律规范之上。接下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然后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位置又高于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因此地方性法规排最后。
 
  三、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人大(常委会)的地位高于高于同级政府,所以这一链条不难理解。
 
  四、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高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所以会得出这个链条。
 
  五、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的地位高于较大市的地位,因此得出这个链条。
 
  图中所列的法律规范如果发生冲突,那么我们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来解决。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位阶高的优先适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有针对一般主体的,有针对特别主体的,发生冲突时,针对特别主体的优先适用。
 
  三、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体制定的针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有先制定的,又后制定的,后制定的新法优先适用。
 
  还有一些法律效力等级的冲突,我们有特别的方法适用。
 
  一、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如果发生冲突,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二、部门规章之间发发生冲突,或者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三、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冲突,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襄阳人事考试网|襄阳党建网|襄阳公务员培训|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襄阳华图官网:http://xiangyang.huatu.com/
 
襄阳华图祝您公考成“公”,公考咨询电话:0710-3512719   襄阳公考交流QQ群:79804205
 

    (编辑: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