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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之立案登记制度

2016-11-23 11:38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襄阳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襄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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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概述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评论

  【新华网】

  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以前立案审查制度大致就是按照三大诉讼法操作,这一制度的最大要害是“审查制”,就是立案前既要进行诉讼提起手续要素等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该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实际上就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在这种审查制下,法院只要找到合乎三类理由之一的任何一个具体借口,就可以拒绝受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告。事实上,很多本应由法院正常依法受理的诉告,就是因为法院出于自身利害考虑或因为党委政府干预,纷纷从法定的“诉讼案件”变成了“信访案件”,很多公民正因此被逼加入了“信访大军”特别是“京控大军”,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因此变成了信访程序都难以泽及的沉冤。

  从微观角度来说,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不管诉讼标的大小,也不管纠纷复杂程度,只要当事人选择诉讼渠道解决,除了依照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就产生约束法院的诉讼系属,这符合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

  从宏观角度来看,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的大门应始终向公众敞开,不得故意设置障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门槛”,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先将符合形式要件的所有案件一律登记受理,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正义并非只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人民能够切身感受得到。

  【人民法院报】

  立案难,曾经是人民群众十分无奈的问题。在我国封建社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成为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标志,也折射着人民群众对告状难、打官司难的悲凉。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对立案难、告状难等“老大难”问题采取了种种改革措施,但由于诸多原因,立案难、告状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然而,自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进行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实施立案登记制工作机制,完全、彻底地改变了立案难问题。从机制上说,立案从此不再难。

  但全国法院从5月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打开大门,将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予以立案,取得了显著效果。实施立案登记制首个工作日,全国法院立案75000多件,增长幅度高达43.8%,行政案件更是以上年同期3倍的增速在增长。目前,立案等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是“案多人少”的困境。

  模拟题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请你谈谈你对立案登记制度的理解。

  参考解析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在这次改革当中,我们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但在实施了一年多后,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最显著的就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点做出改善:

  第一,强化学习宣传力度,树立正确诉权意识。一是使审判部门办案人员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范围、具体操作流程。对立案登记工作给予支持,确保立审畅通。通过学习让办案人员能够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利用最新科技互联网减轻办案人员的负担。二是通过宣传,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和知晓立案登记工作,减少由于群众不懂法造成的胡乱诉讼。三是主动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解决当事人找不到人立案的问题。真正实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第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审理琐碎难题。一是确立案件分流机制。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立案前,对符合调解的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选择诉前法官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做到快审快结,确保审判质效,达到案结事了,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强化立案服务措施。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三,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提升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一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让有能力的办案人员能够晋级提升,增加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将办案能力强的法官、检察官选拔出来,把他们推到一线,提高一线的办案能力。让群群众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办案人员的素质,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公平。二是在选拔好法官、检察官的同时,配强司法辅助人员也尤为关键。让法官、检察官从事务性工作中剥离,由助理辅助办案。一方面能够让法官、检察院有更多时间去进行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另一方面要增加助理工作人员,助理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琐碎工作,对于案件审理的速度提升起到很重要作用。现在很多助理因为编制、薪酬等问题选择离职,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可是适当考虑对优秀的助理人员在通过一定考核后可解决编制或者提高工资待遇。

  我相信,在司法体制不断的改革下,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会得到群众和司法机关的认可,同时,也让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感受职业的荣誉感,公开、透明、公平的阳光司法机制也会逐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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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