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7 11:06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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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一、笔试内容
湖北省2021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乡镇(街道)机关单独命制申论题本。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面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只参加综合知识测试一科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综合知识测试为主、客观性综合试卷,考试时限18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主观题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或用铅笔作答一律无效。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介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进行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用题型有数字推理和数学运算两种。
数字推理:每道题给出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报考者仔细观察这个数列各数字之间的关系,找出其中的排列规律,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答案中选出最合适、最合理的一个来填补空缺项,使之符合原数列的排列规律。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主要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用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四种。
图形推理:每道题给出一套或两套图形,要求报考者通过观察分析找出图形排列的规律,选出符合规律的一项。
定义判断:每道题先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然后分别列出四种情况,要求报考者严格依据定义选出一个最符合或最不符合该定义的答案。
类比推理: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逻辑判断:每道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被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要求报考者根据这段陈述,运用一定的逻辑推论,选择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文字、数字、图表等统计性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
四、申论介绍
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县(市、区)及以上机构的职位、乡镇(街道)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套试卷。
县(市、区)及以上机构职位的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全面把握给定资料的内容,准确理解给定资料的含义,准确提炼事实所包含的观点,并揭示所反映的本质问题。
综合分析能力——对给定资料的全部或部分的内容、观点或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多角度地思考资料内容,作出合理的推断或评价。
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借助自身的实践经验或生活体验,在对给定资料理解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和界定问题,作出评估或权衡,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运用说明、陈述、议论等方式,准确规范、简明畅达地表述思想观点。
乡镇(街道)职位申论考试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阅读理解能力——能够理解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把握给定资料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对给定资料所涉及的观点、事实作出恰当的解释。
贯彻执行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工作目标和组织意图,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完成任务。
解决问题能力——运用自身已有的知识经验,对具体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
文字表达能力——熟练使用指定的语种,对事件、观点进行准确合理的说明、陈述或阐释。
五、综合知识测试
考试内容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村(社区)发展、联系服务群众、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突出岗位适应性和实际工作能力。
十三、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可否报考?
2021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对于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人员可报考生源地所在市(州)、县(市、区)职位。
6 、 (单选题) ①以此为基点,我们就必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直面矛盾,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
②分析、研判,和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对美好教育的追求,是新时代教育发展改革创新的基点
③特别是对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必须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创新顶层设计思路
④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中,教育占有基础性的位置
⑤离开这个基点,就不能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
将以上句子重新排序,顺序最恰当的一组是:
A.②①④⑤③
B.④②⑤①③
C.①③⑤④②
D.③④①⑤②
6、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观察选项特征,确定首句。①句中有代词“此”,指代不明,交代不清,不适宜放在首句,排除C项。③句中既有表示指代不清的“问题”和“必须破除思想”的对策表述,又有表示递进的“特别是”,所以也不适宜放在首句,排除D项。
第二步,对比A项和B项,④句引出教育基础性的话题,②句分析教育内涵,所以④比②更适合做首句,排除A项。
第三步,验证B选项,语句连贯,逻辑清晰。
因此,选择B选项。
每日一练 (8.16)
判断推理
2 、 (单选题) 提起极地冰,很多人眼前总是浮现出一幅洁白无暇、晶莹剔透的景观。然而,在北纬71度,西经168度附近的北冰洋海域,“雪龙”号首次驶入一片“脏”冰区,只见一块块淡蓝色的浮冰中间夹杂了许多脏兮兮的黄色冰块,这种黄色冰块,既出现在当年的新生冰块上,也出现在多年冰块上。对于“人类造成的污染已经殃及极地浮冰”的说法,有专家解释说这只是生活在极地冰中的一种特有生物——黄褐色的冰藻。
如果以下各项为真,能够反驳专家上述观点的是:
A.在新生冰块上形成冰藻需要多年
B.北极冰中生长有冰藻并不是普遍现象
C.近年来人类踏上北极的次数逐年增加
D.北冰洋周围的陆地常有沙尘天气
2、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提问方式中的“反驳”,确定为削弱论证。
第二步,找论点和论据。
论点:黄色冰块是黄褐色的冰藻,并非“人类造成的污染已殃及极地浮冰”。
论据:黄色冰块,既出现在当年的新生冰块上,也出现在多年冰块上。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否定前提。在新生冰块上形成冰藻需要多年,则其不可能出现在新生冰块上,新生冰块上出现了,则说明其不是冰藻,具有削弱作用。
B项:不明确项。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是仍有可能是冰藻,不具有削弱作用。
C项:无关选项。人类踏上北极的次数增加与黄色的冰是不是冰藻无关,论题不一致,排除。
D项:不明确项。虽有因沙尘染黄冰块之嫌,但主要为陆地常有沙尘天气,对冰块作用不是很大,不具有削弱作用。
因此,选择A选项。
2022年湖北省考备考技巧: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拿分技巧点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第20条)和紧急避险(第21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行为的外部特征虽像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被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在考试中,较难分辨,设坑较多,因此通过本文重难点的点拨进行梳理。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你却误以为存在进行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高中时,晚自习回家,前面有一个女生,可能是家在同一个小区,张三和她走的路线完全相同,因为是晚上,这个女生就以为有歹徒在尾随她,走着走着,忽然张三眼前飞来一个书包,当时张三就知道,这女孩子是不是把自己想成变态了,张三手中拿着书包就开始向前追,越追她跑的越快。后来还是没追上,想一想女孩子爆发起来不必男孩子差。如果她仍向张三的不是书包,而是板砖,把其砸成重伤。这个女孩子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接着上面的例子,如果张三真的是一个变态,看这女孩子年轻貌美想要强制猥亵或者强奸。她向张三扔板砖的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了。虽然张三还没有着手,强奸罪的着手是开始实施暴力时,但如果这个时候才能正当防卫,很多女孩子就没有了防卫的能力。所以正当防卫只要求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现实的危险,不要求犯罪行为着手。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互相斗殴类似于决斗,参与者对于可能出现的结果比如自己轻伤有预见、承诺。轻伤被害人是可以承诺放弃的。基于被害人承诺原理,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均属于得到承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承诺是有限度的,重伤害以及生命承诺放弃无效,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原则:必要性与相当行原则。
不法侵害越严重,防卫级别就越高。
张三得知李四今晚可能回到自己家中盗窃,便在门口设置一个高压电防卫装置,李四只要从门口进入,防卫装置启动直接将李四点击身亡。张三对李四的死亡持有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李四入室盗窃仅仅侵犯张三的财产法益,你张三直接索命高压电,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法益,明显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权:刑法20条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重伤害,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暴力程度相类似。
最后,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如果对于侵害国家法益,公共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并且正当防卫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看到自己的最好的朋友正在被歹徒抢劫,你岂能坐视不管,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其次,针对未成年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13岁1.85米的张三那刀追砍着25的1.75的你,你同样可以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1、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不构成紧急避险。
比如张三在大街上不慎踩到狗屎,斜靠在电线杆上用力甩,李四以为张三触电,用木棍打倒张三。李四不构成紧急避险。合法权益没有面临一个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医生甲发现孕妇乙有特殊疾病,不适合生产,否则会危及生命,胎儿也不保,举例生产还有3个月,经过乙同意,为其做了流产手术。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可以是正当业务行为,也可以是紧急避险。
3、对象条件:侵害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为了逃避野狗的追咬,急忙闯入别人家。虽然客观上侵害了别人的住宅安宁权,但是主要是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健康受到野狗的侵害,构成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行为人要意识到自己是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紧急避险。比如甲用弹弓打乙家玻璃,碰巧救下了因煤气中毒而昏迷的乙一家,因为甲没有避险的意图,所以不构成紧急避险。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张三和李四有仇,一天张三在大街上偶遇李四,直接抄起板砖准备拍死李四,李四拔腿就跑,在即将被追上时,李四看到旁边的我正在发动摩托车,一脚把我踹下车,骑着我的摩托跑了。
第一,李四的生命权面临现实危险。第二,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第三,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张三抢劫了我的摩托车。第四,李四有避险意图,知道自己要紧急避险。第五,李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侵害了我的财产权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构成紧急避险。
注意:在法益衡量上,不存在国家法益大于公共法益大于个人法益的情况。反过来也不存在。要进行客观的判断。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拿题来练:
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 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 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 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 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再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正确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正当防卫。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正在持枪抢劫,乙的同事为了保护单位财产和乙的生命,将甲砸成重伤,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因此,选择B选项。
A项:甲将乙抓住后,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甲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C项:甲故意辱骂激怒乙,引诱乙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乙实施侵害行为,不满足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属于防卫挑拨。
D项:甲将乙打倒并抢走财物时,此时并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看到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选择D选项。
A项: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而是构成故意犯罪。
C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王某昏迷倒地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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