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高新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湖北事业单位招考信息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咨询电话:027-87870401。湖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点击
为贯彻落实《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襄办发〔200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襄办发〔2012〕47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请示(包括人数、资格条件及岗位职责),填写用工申请表,经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干部人事科。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4月和10月。
(二)初审。区党工委组织部对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后拟定方案,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三)集体研究。区党工委管委会召开会议对各单位用工计划进行集体研究审批。集中研究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
(四)公开招聘。经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的用工计划,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指导、监督劳务派遣公司面向社会开展招聘工作,或委托上级及其他省市等第三方具有人事考试职能的机构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人事考试程序执行,一般按笔试、面试、专业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环节进行,并全程公开。高级专业人才可以成立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专业知识考核考试、评议评价。
(五)监督审核。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招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人员分配等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胜任的,由用工单位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与受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一般为三年。合同中载明派遣岗位、人员、派遣期限、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聘用合同一式四份,用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受聘人员各一份。
(七)实行聘用人员人事管理外包。招聘到岗后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出资,向社会购买服务,实行人事管理外包,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代表管委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人事管理外包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考核实际情况进行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社会责任。
人事管理外包协议、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交由区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管理外包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需求和招聘方案,开展高新区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按时发放聘用人员的工资,及时为每一位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三)协助用工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收集、整理并按时向政府所属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聘用人员档案资料,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五)法律、法规和派遣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条 用工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向聘用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提供工作所必需的培训。
(三)协助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聘用人员工伤等事宜。
(四)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各类考核并将考核材料按时移交给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法律、法规和派遣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 聘用人员管理
(一)薪酬设置与管理
1.聘用人员实行协议工资。
2.本着"同工同酬",体现绩效并适当高于现职同类人员的原则,根据岗位设置和学历层次,参照社平工资水平和同职同岗人员工资水平确定聘用人员工资。聘用人员按学历(博士比照正科级、硕士比照副科级、本科比照科员)或职称比照在职在岗人员确定首次协议工资。聘用人员协议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发放。协议工资额度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绩效工资分为季度绩效工资及年度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不超过聘用人员协议工资的50%进行核定,每季度及年底对聘用人员分别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季度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年度绩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年终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党工委审定后发放。绩效工资的额度由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核算后交由人力资源公司发放。建立聘用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方案报党工委会通过后实施。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3.建立聘用人员晋升通道。在高新区推行全员聘用时,每年安排百分之十比例的岗位数,面向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岗晋升聘用,可参与同职同岗在职人员岗位竞聘,竞聘成功后,被所在岗位聘用期间其原工资标准进入档案记载,其薪酬待遇享受在职同岗人员待遇。
4.建立聘用人员经费正常支付渠道。聘用人员薪酬由区财政负责保障。因专项任务使用的聘用人员,其经费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按社会保障条例规定由区财政拨付。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工资、社会保险费及劳务派遣公司的人事管理外包服务费进行核算,上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同意后逐月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执行。
(二)人员管理与监督
1.实行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制。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2.实行绩效考核制。用工单位负责聘用人员岗位管理和日常管理,做好聘用人员日常岗位管理和季度、年度考核,作为绩效考核和续聘的依据。用工单位统一将考核情况上报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社会保服务中心集中递交给劳务派遣公司。
3.实行部门联席制。区纪工委、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和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联席会审制度,履行监督检查、合同管理、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经费保障等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条 聘用关系解除、终止、续聘
(一)聘用关系的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将聘用人员退回。办理退回手续的需提前三个月告知:
(1)不适应本工作岗位的,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违反劳动纪律的;
(3)受服务对象有效投诉2次的;
(4)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聘用单位撤销的;
(6)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
(7)因工作不需要的。
(二)聘用关系终止和续聘
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同用工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派遣期限届满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依法办理后续事宜。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工单位将续聘申请和本人考核结果上报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批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派遣。
第七条 聘用人员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休假加班等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它事宜
(一)学校教师、基层卫生院医护人员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录(聘用)、待遇及管理按省市编制及人社部门相关政策办理。
(二)协警、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工会协理员等属于市级主管部门统筹管理的公共服务类(非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意见开展招聘工作,其岗位设置、薪酬待遇、管理模式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按照"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用工单位向区党工委专题报告同意后,自行组织招聘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和上级部门今后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新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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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湖北人事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