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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行测备考:法律常识判断之“防卫”系列知识点

2017-08-14 18:36 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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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历年考情分析,近两年,国考分为两套卷子进行考察,省部和地市卷子出现差异,主要差异在于法律知识,地市卷子法律考察比例连续两年在5道左右,对于20个常识题来讲,比例是很大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多次对刑法中的“防卫”系列知识点进行了考察,湖南华图常识研究院通过对相关知识点的梳理,以便大家能快速掌握这个系列的知识点。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构成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

  (4)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5)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二、防卫过当

  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2、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三、偶然防卫

  1、偶然防卫的概念: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2、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识。

  四、防卫挑拨

  1、防卫挑拨的概念: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2、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防卫挑拨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

  五、假想防卫

  1、假想防卫的概念: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害结果。

  2、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就在于不法侵害是否现实存在。

  六、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的概念: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

  2、防卫不适时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就在于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通过对上述基础知识的了解,我们来看看国考当中的真题,看大家是不是能秒杀呢?

  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乙无需为甲倒地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在一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只要大家掌握了“防卫”系列知识点,就能轻松秒杀这道国考真题。B选项中乙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应该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所以该题应选B,其它选项都不用考虑,是不是很简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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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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