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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常识之民法中的婚姻那些事儿

2017-09-25 16:19 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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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闪婚、闪离、财产分割等话题不断登上新闻的头条,随着人们眼中的90后们逐步走入婚姻生活,围绕着结婚和离婚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我国在立法上也相继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更好的指引人们的生活和法院的判决。那么,今天老师就把婚姻当中涉及到的相关民法的考点给大家完整的梳理一遍。

  一、关于结婚

  (一)结婚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注意:很多同学在国家全面放开两孩政策出台后,都误以为我们不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了,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即使两孩政策落地执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点大家要记住!

  【例题】人口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国长期以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下列关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说法错误的是( )。

  A.计划生育于1982年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

  B.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C.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D.“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标志着计划生育不再列为我国基本国策

  【答案】D

  【解析】自从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来,关于全面两孩政策何时具体实行备受各界关注。计划生育依然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

  (二)结婚的条件

  1.实质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3.无效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4.可撤销婚姻:受胁迫

  注意: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且只有一种情况,即当事人被胁迫而结婚,并且可以撤销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

  (三)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题】赵某与黄某2003年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答案】B

  【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离婚

  (一)协议离婚

  1.两个条件:双方自愿;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2.发给离婚证,即告解除;

  (二)诉讼离婚

  1.法定情形: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注意: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调解,意味着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存在未经调解就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

  (三)房子怎么分

  1.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的。

  2.婚前首付,婚后双方供房贷的,房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归登记方。未还清房贷

  离婚的,由有产权方继续偿还房贷,并对另一方已经支付的房贷以及房屋增值进行偿还。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为夫

  妻一方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的,为双方按照

  父母出资额按份共有。

  【例题】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 18 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

  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为乙的个人财产,

  A、B项正确,D 表述错误。对于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因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之后共同决策的结果,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

  其实学习和掌握好民法的相关内容,除了对于我们考公务员很有必要以外,民法也是和我们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了解必要的法律条文对于我们未来的生活是有极大帮助的,希望大家都能掌握这些知识,一方面可以在考试时候快速辨别选项,另一方面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为亲戚朋友答疑解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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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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