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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知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022-07-23 15:12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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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模块向来是法律重难点的交汇区、民法模块多、知识点杂,所以很多考生容易弄混,其实民法的很多考点都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看一看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考点。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概述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1. 保持身体完整权

  保护身体完整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2. 身体利益支配权

  身体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注意: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

  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身体权维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简言之,健康权保护的是身体机能的完善性,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与限制

  (一)法定救助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二)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例题】

  1. (单选题)保护公民的(     )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A.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B. 住宅安全权

  C. 健康权

  D. 生命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表明自然人享有(     )

  A. 生命权

  B. 健康权

  C. 身体权

  D. 隐私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编辑:枣阳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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