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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务员考试培训】对“官谣”亮剑,维护政府公信力【三】

2013-09-04 17:24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襄阳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中共青年报

  如何追责“官谣”制造者

  所谓“官谣”,是指官方通过正式场合向外界发布的谣言,它是相对于“民谣”而言的。同是造谣,但结局大不一样。“民谣”制造者,抓起来轻则拘留,重则判刑;“官谣”制造者,大多毫发无损,至多就是向公众道歉。为此,网友纷纷呼吁要追责“官谣”制造者,有论者也在媒体上撰文,认为需建立对官方造谣行为的追责机制。

  此种呼吁非常及时和必要。因为“官谣”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可忽视,而且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当公众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当下打击网络谣言也即“民谣”上时,新华社盘点的这4起“官谣”自然引发了网友要求追责“官谣”制造者的呼声。

  问题是该怎么追责?以什么罪名追责?我查阅了《刑法》,没找到造谣罪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在追究造谣罪时,是根据造谣的情况,分化为其他罪,如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这两条罪显然不适用“官谣”制造者。另外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找不到处理“官谣”制造者的相关规定。

  应该以什么罪名追责“官谣”制造者呢?我从薄熙来案的庭审中获得启发: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责“官谣”制造者。新华社发布的庭审纪实显示,2月7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有关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公诉人指出,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了严重质疑,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检察院将薄的行为定性为滥用职权罪,我认为非常恰当。

  “官谣”有别于“民谣”的一点是,它往往不是个体行为,而是授权某人代表组织和领导向外界发布虚假消息。无论是宣传部门的负责人,还是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他们大多是秉承领导的旨意,代为发布“官谣”。如很多人怀疑刘铁男被实名举报时,能源局发言人向外发布的那则“官谣”,极有可能是在刘铁男的指示下发布的。如该“官谣”确系刘铁男指示发布,那就应该追究刘的罪责。

  罪名就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显然,刘铁男是凭借他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向新闻发言人施压,迫使他对外发布虚假消息。考察众多“官谣”的来历,大部分都可以作如是观:组织或者领导为了撇清干系,尽快化解由负面报道或者匿名、实名举报造成的公共危机和受损的个人声誉,要么精心编造一个谎言,要么矢口否认,然后以组织的名义指示新闻发言人按照“统一口径”对外发布虚假消息。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 每一则“官谣”背后都有权力的魔影,“官谣”发布者固然要被追责,“官谣”制造者尤其要被追责。如果“官谣”造成的影响遍及海内外,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这类“官谣”,就要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制造者的刑责。

  “休假式治疗”这一“官谣”的产生及其传播方式非常典型,很有代表性,在庭审中,法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薄熙来的刑责,给今后追究“官谣”制造者的责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可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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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