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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公务员考试培训】对“官谣”亮剑,维护政府公信力【四】

2013-09-04 17:28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襄阳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检查日报

  让造谣者“买单”才能刹住“官谣”

  新华社记者列举了数则“官谣”,归纳起来都是一个路数,即,遇到有关政府公职人员的负面消息,首先是急于否认,先将丑闻按下,但接下来在民众进一步质疑下或者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又不得不改口,被迫认错。谣言既出,覆水难收。尽管事后可以辟谣,但政府公信力的损伤已然无可挽回。

  有的部门单位能够如此出尔反尔,归结起来还是“造谣”成本低廉。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见任何“官谣”捏造者被追究责任,不要说法律责任,便是启动问责,也鲜有耳闻。

  从法理上讲,只要“官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后果,“造谣”者就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大部分“官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难界定,因为这种危害主要体现在对公众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的侵害,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实践中很难操作。当然,刘铁男事件稍有例外,“纯属污蔑造谣”的说法已经直接侵犯了举报人的名誉权,当事人是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的。

  在党纪政纪层面上,处理“官谣”是有依据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条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属于加重情形。如果依据相关条款,该问责而没问责,是否应该追究上一级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在当前全社会倡导诚信的背景下,这些规定是否有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的空间?

  政府公信力被损害,后果的严重不言而喻,但又看不见摸不着,一时无关个人痛痒,易于陷入“公地悲剧”,最终损坏的其实是你我的利益。维护公信力首要角色无疑是政府本身,在群众的监督之下,严厉打击“官谣”,让造谣者真正受到处罚,为自己损坏公信力的行为买单,不敢造谣,造不起谣,才能从根源上止住谣言,也包括“民谣”。(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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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