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建金〔2014〕148号、鄂建〔2014〕16号、襄房字〔2014〕11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改善广大缴存职工居住条件,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即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购买二套房时,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 缴存职工购房时,可以一次性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二套房的提取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50%,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3、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在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每满一年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额不得高于一年内的还款额,切实减轻房贷职工的还贷压力。
4、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扣划还贷”业务。近12个月来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三个月缴存金额不低于一个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以申请办理“按月扣划还贷”业务。
二、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及以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推进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在异地(限本省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异地(限本省范围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须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
四、积极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50%(含),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标准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数量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21日
(据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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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老师)